*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8〕2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四日
中山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
电子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本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绩效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广东省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是指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对行政审批实施的情况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并依据监控的结果,实行行政效能综合评价,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告诫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工作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相关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政;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便民高效;
(四)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五)电子监察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六)效能与量化分析相结合;
(七)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八)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五条 建立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结果定期公布制度。绩效测评情况通过适当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六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监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政效能和廉洁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投诉;
(三)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四)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活动中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七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将应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公开。
(二)流程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的依据、规范、步骤、条件、数量及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期限合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期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收费合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五)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六)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应承担的责任。
(七)廉洁行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廉洁情况。
(八)满意度。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满意程度。
(九)服务工作。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工作态度等情况的评价。
(十)电子政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和配合全市开展电子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方式:
(一)通过系统实时采集行政审批的相关审批数据、过程以及现场监控数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控。
(二)通过系统实时采集到的信息,对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咨询与投诉及时作出处理。
(三)通过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满意度调查。
(四)通过采用不定期、事前不通知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现场抽查和暗访。
(五)通过开展各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效能的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第九条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及行政服务在线系统等各种渠道,反映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绩效情况的意见和发表建议。
第十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实行量化测评,采用评分制、扣分制和加分制,每季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量化测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四个等级设定对应分值,得分90以上为优秀,70-89为良好,60-69为合格,0-59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绩效量化测评结果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纳入《中山市直机关单位工作实绩考核依法行政考核量化指标》的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对量化测评中存在的问题和定期绩效量化测评不合格的部门,由市监察局发出《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行政监察告诫书》。对屡次测评不合格,整改成效不显著的,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开展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监控、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违纪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因行政行为违法而造成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作出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行政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行政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对不配合和阻挠开展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非许可、核准、登记、备案及内部事务等其他行政行为的绩效测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
1.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及说明
2.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满意度调查表
附件1
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部门)
内容 | 量化测评要求与标准 | 扣分标准 | 被扣分数 |
政务公开(10分) | 1、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服务在线公示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事地点、咨询和投诉电话,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内容 | 违反一次扣3分 | |
2、申请书(表格)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表格)格式文本 | 违反一次扣3分 | |
3、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应当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服务在线系统上公开 | 违反一次扣3分 | |
4、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服务在线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享有救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 | 违反一次扣3分 | |
5、审查行政审批申请时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 违反一次扣3分 | |
6、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违反一次扣3分 | |
7、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申请人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按期组织听证 | 违反一次扣3分 | |
8、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违反一次扣3分 | |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费的,应当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服务在线公布法定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 违反一次扣3分 | |
10、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提供公众查阅 | 违反一次扣3分 | |
11、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 违反一次扣3分 | |
1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违反一次扣2分 | |
1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违反一次扣2分 | |
1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违反一次扣2分 | |
流程规范(14分) | 1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违反一次扣2分 | |
16、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 违反一次扣2分 | |
17、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违反一次扣2分 | |
18、应当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审批、不予许可申请及补正告知、作废办结、中止办理的理由 | 违反一次扣1分 | |
19、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违反一次扣2分 | |
20、依法应当上报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下级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并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 违反一次扣2分 | |
21、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应按期按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 违反一次扣5分 | |
期限合法(14分) 期限合法(14分) | 2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 违反一次扣2分 | |
23、依照法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审批的决定 | 违反一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5分(被发出纠错指示信号的,按测评方法之四执行) | |
2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 违反一次扣2分 | |
25、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 违反一次扣2分 | |
26、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违反一次扣2分 | |
收费合法(10分) | 27、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28、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违反一次扣5分 | |
29、行政机关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 违反一次扣5分 | |
30、举行听证不得向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 | 违反一次扣5分 | |
3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按照公布的法定依据、项目和标准收费 | 违反一次扣2分 | |
监督检查(12分) 监督检查(12分) | 32、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被许可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33、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以下行政审批: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 | |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 |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 |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 | |
(5)出现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 |
34、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以下情形的行政审批注销手续: | 违反一次扣5分 | |
(1)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 |
(2)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 |
(3)行政审批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审批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
35、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处理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 | 违反一次扣5分 | |
36、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要求答复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 违反一次扣5分 | |
37、行政机关实时、准确、齐全报送行政审批数据 | 违反一次扣2分 | |
38、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的检查结果 | 不良情况一次扣2分 | |
法律责任(10分) 法律责任(10分) | 39、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决定的 | 每次扣10分 | |
40、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继续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 每次扣10分 | |
41、无法定依据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 | 每次扣10分 | |
4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 | |
4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 | |
4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4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46、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审批、不予许可申请及补正告知、作废办结、中止办理的理由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4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因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48、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4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5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5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以及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52、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5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出现引起行政复议并发生审批结果变更,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5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导致行政诉讼并败诉,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廉洁行政(10分) | 55、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七执行 | |
56、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5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审批所收取费用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58、出现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满意调查(10分) | 59、出现有效投诉、有效举报的 | 每次扣5分,行政处分的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 |
60、满意度调查表结果为不满意或很差的 | 不满意每次扣0.1分,很差每次扣0.2分 | |
服务工作(10分) | 61、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热情有礼,按时上岗,标识明确,秩序良好 | 违反一次扣2分 | |
62、行为规范,服务热情,言辞适度,接听电话及接待申请人员用语规范 | 违反一次扣2分 | |
63、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观点明确 | 违反一次扣2分 | |
64、服务态度端正,不与申请人发生争执 | 违反一次扣2分 | |
65、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网上咨询与投诉 | 违反一次扣1分 | |
66、工作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达10分钟以上的 | 每次扣2分 | |
67、公示的咨询与投诉电话在工作时间内无人接听的 | 每次扣2分 | |
68、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的 | 每次扣2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