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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外经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3.先进奖: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3000万美元(含本数)至5000万美元的,给予20万元奖金奖励。
  4.鼓励奖: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1000万美元(含本数)至30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奖金奖励。
  本奖项由市外经贸局根据海关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四)鼓励镇区吸引外资奖。
  对合同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与实际吸引外商投资不倒挂且实现正增长、完成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预期指标的镇区给予奖金奖励,并授予奖牌。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吸引外资突出贡献奖: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1亿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完成任务的112%(含本数)以上的,给予18万元奖金奖励。
  2.吸引外资先进奖: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4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完成任务的112%(含本数)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金奖励。
  3.吸引外资鼓励奖: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2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完成任务的112%(含本数)以上的,或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1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完成任务的200%(含本数)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金奖励。
  以上三档奖项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局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4.吸引外资超额完成任务奖:对合同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与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不倒挂且实现正增长、完成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预期指标的镇区外经办,按其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超额部分给予超额完成任务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方案由市外经贸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
  二、有关任务目标的制定
  (一)各镇区2008年出口调控目标,按该镇区2007年调控目标增长10%制定。
  (二)各镇区2008年实际利用外资任务,由外经贸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总目标,参照2007年镇区完成实际利用外资的情况分解。
  三、奖励资金的使用
  (一)完成调控目标基本奖、鼓励镇区吸引外资奖。获得该奖的镇区可以灵活使用该项奖金。
  (二)扩大出口优秀奖。该奖项为奖励性的财政转移支付,专项用于获奖镇区的出口退税工作。
  (三)鼓励企业一般贸易扩大进口奖。由企业自由支配该项奖金。
  (四)吸引外资超额完成任务奖。获得该奖的镇区外经办可以灵活使用该项奖金。
  四、奖励程序及年限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09年2月15日前向市外经贸局申报,由市外经贸局核准。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原则上于2009年2月底前核定上述奖励的具体授奖情况,向市政府专项报批,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划拨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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