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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外经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外经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2008〕3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鼓励外经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鼓励外经贸发展
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镇区和企业扩大进出口贸易的积极性,提高外贸经营的质量和水平,优化贸易结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市外经贸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办法
  对年度扩大进出口成绩显著的镇区和企业给予奖励,设完成调控目标基本奖、扩大出口优秀奖、鼓励企业一般贸易扩大进口奖、鼓励镇区吸引外资奖。
  (一)完成调控目标基本奖。
  对年度出口完成市下达调控目标的镇区,给予30万元奖金奖励,并授予奖牌;未能完成市下达出口调控目标的镇区,不予奖励。
  本奖项由市外经贸局根据海关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二)扩大出口优秀奖。
  对年度出口完成市下达调控目标的非一级财政体制镇区,按其2007年度出口退税镇区负担部分的25%以及2008年度出口退税与2007年度相比新增部分中镇区负担的75%给予奖励;其他非一级财政体制镇区,按其2008年度出口退税镇区负担部分的20%以及2008年度出口退税与2007年度相比新增部分中镇区负担的40%给予奖励。
  本奖项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根据海关统计数据及各镇区退税情况进行联合评定。
  (三)鼓励企业一般贸易扩大进口奖。
  对年度一般贸易扩大进口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奖金奖励,并授予奖牌。企业进口实现正增长,按以下四个档次进行奖励:
  1.特殊贡献奖: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1亿美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40万元奖金奖励。
  2.突出贡献奖: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5000万美元(含本数)至1亿美元的,给予30万元奖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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