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6年12月31日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应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关于“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的规定执行。
4、凡在企业破产、改(转)制时没有按政策规定一次性趸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选择并已领取了医疗补贴的退休人员,不列入此方案范围。
(二)参保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在领取养老金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三)缴费标准
按2006年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年人均医疗费支出1459元为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即每人应缴14590元。
(四)待遇水平
按本实施方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只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医疗账户。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标准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五)资金来源
按照粤府办[2007]74号文规定,由省财政、地方财政和医保基金共同负担。其中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25%,医保基金负担50%。财政资金按年度划拨到医保基金专户。具体负担额见《阳江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资金测算表》。
三、申报审批办理程序
(一)申报:由各企业整体集中办理,企业不存在的,由该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申报,并填写《阳江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和《名册明细表》(表格由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办理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政府批准该企业关闭、破产、解体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阳江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和《名册明细表》;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的《养老待遇证》复印件;
4、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及一寸免冠彩色近照2张。
(二)审批: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委、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分别对参保人员进行核定、加具审批意见。
(三)办理: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录入信息资料生成缴费台账并发放《医疗证》和《医疗保险住院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