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阳江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府办〔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阳江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阳江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二○○八年一月九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让全体退休职工享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实现“退休职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妥善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我们要以落实省委主要领导视察省劳动保障厅时提出的要让广东人民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宏伟目标为目的,切实解决我市关闭、破产、解散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确保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二、解决办法
(一)参保对象
1、当地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省财政、当地财政和医保基金共同解决。
2、当地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至2006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