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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事侨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坚持信息化管理制度

  (一)市和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和受赠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侨捐管理数据库的资料及数据录入,“五表一书”(《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普查登记表》、《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公益事业项目备案呈报表》、《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呈批表》、《阳江地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年度统计表》、《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管理责任书》)内容齐全,管理规范,《广东省侨捐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录入及时,维护、运作正常。

  (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建筑物)相关资料,为永久档案保留;设备、物资等相关资料,按其使用年限设定档案保留年限。捐赠人或侨务部门查阅捐赠档案资料时,受赠单位应予及时提供,其业务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

  (三)市和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及受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镇(街道)政府等各级的侨捐项目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健全,管理手段网络化、信息化。

  (四)每年(12月底前)收集分析和汇总统计一次辖区(本系统)捐赠动态及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通过侨捐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县(市、区)政府和市外事侨务局报告。

  四、坚持公示制度

  (一)受赠单位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使用和投向须遵循捐赠人意愿,经单位相关会议研究论证后,及时向所在单位公示;基金增值形成的资产纳入侨捐项目统一管理,一并在所在单位公示。

  (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基础设施和设备要惠及公众,其收益使用情况,受赠单位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次,并报所在地外事侨务局。

  (三)受赠单位要根据捐赠投向和涉及面,采取“张榜”或网上等方式公示。

  (四)受赠单位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须为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各级外事侨务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五、坚持年度检查制度

  (一)受赠单位每年对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辖区外事侨务部门报告;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所属受赠单位侨捐项目使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检查,督促受赠单位用好管好捐赠项目。

  (二)外事侨务局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市、区)外事侨务主管部门对辖区侨捐项目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侨捐项目,县(市、区)外事侨务局每年检查(抽查)一次;500-1000万元的侨捐项目,市外事侨务局每年检查(抽查)一次;1000万元以上侨捐捐项目接受省侨办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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