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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事侨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10万元以上的侨捐建设项目,受赠单位需持《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呈批表》、捐赠书、捐赠协议书,经所在地的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的设计、施工、资金使用及项目建成后的维护和管理,须征询捐赠人的意见。项目建成交付使用90日内,受赠单位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外事侨务局申报确认;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按规定颁发捐赠证书、确认证书、签订管理责任书等。

  (四)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款物均报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备案,并按捐赠的数额实施分级备案,每年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前各报一次。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外事侨务局报市外事侨务局备案;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报市,再由市外事侨务局报省侨办备案。

  二、坚持改变用途报批制度

  (一)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用途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和捐赠项目的用途。确需改变侨捐项目用途的,须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经所在地的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因城乡规划或体制改革等原因确需改变用途和调整的侨捐项目,由受赠单位提出意见,经捐赠人和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项目所在的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50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报市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由市报省审批。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毁坏或到使用期限拟报废的侨捐项目,由受赠单位委托社会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业务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由受赠单位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备案办理注销登记。其中,50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报市外事侨务局备案;10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由市报省侨办备案。

  (四)因城乡建设确需拆迁城镇侨捐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拆迁单位须事先告知受赠单位并充分尊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的意见,经侨捐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侨捐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在拆迁单位与受赠单位(捐赠人)协商的基础上,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者参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受赠单位予以补偿;对因拆迁使受赠单位造成损失的,拆迁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拆迁补偿,受赠单位应按侨捐项目管理制度,到所在地县(市、区)外事侨务局重新办理确认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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