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管理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库〔2006〕19号)规定执行,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49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42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与接受委托的民办学校签订委托协议书,按委托协议书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免收学杂费。
(三)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应按照当地城市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的补助标准和委托协议书,将实际受助学生数(附学生花名册)和补助金额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民办学校。
四、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后,学校应规范收费行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能按照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代办项目和寄宿生住宿费。
(二)取消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体检、看电影两项代办收费项目;城市中小学服装和社会实践食宿代办费用,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毕、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借读生管理继续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教综〔2004〕37号)和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县城城关学校招收本县农民工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教综〔2006〕53号)规定执行。
(三)对随意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符合补助条件的民办学校,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停止核拨补助经费并取消委托资格。
(四)学校应在醒目位置将学生免除学杂费的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经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