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
(闽政办〔2008〕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二○○八年三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决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学杂费的对象
(一)对市区、县城城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学杂费。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民办学校,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照当地城市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政策。
二、资金来源和承担方式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由省、市、县(区)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比例承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统一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闽价〔2004〕费259号)规定的“一费制”三类区杂费标准执行,即:小学每生每年280元、初中每生每年360元。学生数原则上按照2004~2005年事业统计中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扣减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学生数后计算确定。考虑到这几年学生数的变化,农村学生到城镇就学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资金可捆绑使用。
(二)厦门市实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安排解决。
三、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