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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7〕1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负责对本企业的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和治理;各级人民政府是隐患排查治理督办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核查、检查、抽查和督办。
  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必须尽快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网站,并及时与自治区、市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网站联网,确保所需资金、人员按时到位。
  三、市安监局负责中石油、神华集团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以及今后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其它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各级煤炭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煤炭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企业必须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及时录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网;各类治理方案必须在发现重大隐患5个工作日制定完成,并立即上报市安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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