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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房屋拆迁许可证安置房源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房屋拆迁许可证安置房源比例的通知
(沪府办[2006]18号)


市房地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

  沪房地资拆[2006]155号文收悉。
  特此通知。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调整房屋拆迁许可证安置房源比例。具体如下:
  一、审批拆迁许可证时应满足安置房源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安置房源比例,安置房源比例须大于30%。征地拆迁的安置房源比例,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需求,暂不作调整。
  二、在拆基地的拆迁奖期结束后,按照未使用安置房源比例达到30%的原则,对房源比例超过30%的部分,可由拆迁人合理调整。调整前,拆迁人需报所在区、县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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