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供信贷支持。各级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解决其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贷款利率可适当给予少浮或下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农业担保公司也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支持其发展。
(四)做好人才保障。鼓励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并允许按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五)简化工商登记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时无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要耐心解释,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登记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到农业部门备案,以便加强业务管理和兑现有关政策。
(六)落实用地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要临时用地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规定,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在进行农产品注册及质量认证、实施名牌战略和农业标准化生产过程中,享受和龙头企业一样的优惠和奖励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全市民营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七)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各级有关部门的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信息网络、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农业扶持资金的新途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摊派和集资,不得违法收费,不得违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事务,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