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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必须充分尊重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
  2.以农民为主体。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方针,以农民为合作社的真正主人,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3.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目的。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内为成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追求最大经济效益,参与市场竞争,壮大自身实力。
  4.坚持自愿和民主。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搞行政包办和强迫命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确保合作社成员能够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
  5.因地制宜,多样发展。立足当地主导产业,根据农民的意愿和市场动态,引导开展多领域、多形式、多层次、跨地域地合作,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6.注重示范引导。坚持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通过落实政策、措施和试点示范,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发改、农业、林业、水利、农机、土地、扶贫、商务、科技等部门要积极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逐年增加,并在安排农业项目时,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一些规模较大、跨区域联合、带动农户作用强、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要采取以奖代助的方式给予扶持。市上今后每年将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基地建设等服务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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