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
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保障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体现和反映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决定着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的成效。在第一时间准确获取和报告信息,有利于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果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将事故和灾害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因此,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一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县区、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二要选配和确定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并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三要认真总结分析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查找薄弱环节,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时效性。
二、规范信息报告程序,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处理工作
(一)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2、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3、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