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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四、抓紧编制或修订指南和目录,为《条例》实施创造条件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当前,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对已经编制的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要对照《条例》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尽快形成统一规范的目录文本。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同时,市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本部门(单位)管理或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要求,抓紧编制或修订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要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各县(市)、区和市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开展这项工作,确保在2008年3月底之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任务,并按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同时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为《条例》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逐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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