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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6号 2008年1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条例》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对照《条例》要求,我市政府信息公开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运行机制的建立等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做好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条例》施行准备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扎实措施,确保在《条例》施行前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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