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各项政策法规,切实巩固和扩大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果,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目标任务
依法监督检查对国家、省、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测绘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严肃查处土地、矿产、地质环境和测绘违法案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土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
二、健全和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
(一)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
1.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每月至少全面巡查二次,并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县、区国土资源、规划、城建、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结果;
2.县、区国土资源、规划、城建、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全面巡查一次,并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3.市国土资源、规划、城建、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每两个月至少全面巡查一次,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巡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务必于每次工作时间结束后5日内上报。对因巡查不到位、制止不力等原因,致使漏查、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巡查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落实甘肃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07〕203号)要求,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制度、分级巡回检查制度、考核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违法案件督办制度、重大案件会审制度,全面规范和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水平。
三、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一)在土地执法监察方面,要认真落实《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和《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和“未批先用、以租代征”和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违法案件,并全面实施土地证年检制度。按照国务院最新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