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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意见

  提高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自治区决定,从今年起将乡村医生的月补助标准由80元提高到200元,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月补助标准提高到500元。
  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监管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基金监管工作。新农合基金在计提风险基金后,应努力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证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用于参合农牧民的补偿。进一步规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拨付时间拨付补助资金,不得随意滞留、延缓资金拨付时间。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建立稳定长效的新农合基金定期审计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完善新农合基金使用和补偿的公示制度,畅通农牧民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切实维护农牧民群众的就医权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严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修订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基本药品目录,研究制定全区统一的参合农牧民住院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开展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先行垫付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公示、优惠服务承诺、自费药品和检查项目告知以及费用警示通报等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牧民的年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增长幅度,严格控制参合农牧民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和自付医药费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例。各地要加强对自治区新农合“三个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费用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费用控制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医疗费用分析、评估和通报制度,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定点医疗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坚持“能用普通的不用贵重的,能用口服的不用注射的,能用国产的不用进口的”的原则,真正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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