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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意见

  三、加强新农合和卫生服务“两个能力”建设,努力满足农牧民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
  根据中央关于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要求,自治区编制、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要加快落实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的性质和编制标准,启动地、县两级医疗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制定切合实际的编制标准,确保地、县、乡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新核定的人员编制,专编专用,为农牧区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新农合制度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各地要认真做好经办人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精简、高效的新农合经办队伍。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安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照行政村服务人口在500人以内设立1名乡村医生岗位,500人以上设立2名乡村医生岗位的配置标准,做好乡村医生岗位设置规划。要加快农牧区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继续争取国家对乡镇卫生院建设投入,大力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医疗设备装备。从2008年起,利用两年的时间,自治区决定按照每个行政村建一所村卫生室的原则,按每所村卫生室2万元的标准建设,完成全区村卫生室的新建和改扩建任务。要结合我区牧民定居工程的实施,加强牧区卫生机构建设,尤其是加强牧业医院及其牧业医疗服务站基础设施和基本设备的建设,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要不断加强农村卫生机构的改革和管理,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开展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改革试点工作,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增强乡村卫生机构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要认真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开展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不断加强农牧区卫生服务质量建设,规范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和行为,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和技术操作规范,加强服务质量控制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要积极推行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能力和重大传染病的鉴别能力。
  四、大力加强农牧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针对农牧区卫生工作实际,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的原则,加大农牧区卫生队伍的培养、培训的工作力度。组织实施好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教育和乡村医生中等医学学历教育等工作,努力提高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层次,加快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转化;继续做好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农牧区卫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政策,稳定农牧区现有卫生队伍,促进卫生技术人才向农牧区流动,为农牧区培养和接纳一批用得上、留得住的实用型医学专门人才,使农牧区卫生人员数量、人才结构和业务素质与农牧区卫生事业发展和新农合制度建设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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