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意见
(新政发〔2008〕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3年自治区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扎实工作下,在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坚决拥护、积极参与下,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在经历了试点扩面、全面推进的两个重要阶段后,现已进入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关键阶段。截止到2008年第一季度末,全区应开展新农合的89个县(市、区)已实现全面普及,覆盖农牧业人口1005.393万人,参合人数约947.925万人,参合率达94.28%。按照中央提出的2008年新农合“增加补助、全面覆盖、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新的起点上,全面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
新农合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心系百姓,以切实解决广大农牧民群众“病有所医”为目标,扎实推动新农合制度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各地要在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的新农合制度全面覆盖基础上,通过适当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控制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加强宣传动员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参合率,使新农合制度更加贴近农牧民群众,让农牧民群众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进一步完善新农合补偿模式,不断提高农牧民群众的受益水平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2008年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全区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并按照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个人缴费以4∶4∶2的比例分担,即中央财政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40元、个人承担20元(南疆三地州个人承担10元)。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确保新增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各地要在不断完善“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和“家庭账户+住院统筹”两种新农合基本运行模式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补偿办法和管理制度,积极推广“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模式,今年要将这种模式推广到全区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各地要在筹资水平逐年提高的基础上,适时调整补偿方案,不断提高补偿比例,逐步建立并实行全区统一的补偿方案。要将基金结余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做到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率不超过25%,年度统筹基金结余率不超过15%(含风险基金),年度住院统筹基金结余率不超过10%。要按照中央的要求,选择部分地州开展以地州级为统筹层次的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参合农牧民的受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