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疆有关单位:
  搞好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对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同时我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任务十分繁重。为确保我区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今后,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各类建设工程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积极做好服务,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同时,要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按照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此前,自治区有关文件中凡提出减免、即征即返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条款及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