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市20户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经委和各县(区)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县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要同时抄送市经委。各地要组织包括专家在内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经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于列入省百家企业的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要报经省经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三、奖惩办法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经委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加大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考核等级未完成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其有关责任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从严控制该县区要求核准和批准的新建高耗能项目。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经委和市监察局。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企业,属全省百家企业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属市重点耗能企业的,由市经委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属全省百家企业的将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经委;属市重点耗能企业的将上报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并限期整改。对全省百家、市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情况,作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略)
2.20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考核计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