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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池州市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池州市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池政办〔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消费维权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优化消费市场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池州市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公会议由分管市长或分管秘书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参加,根据需要可请其他有关市直单位或有关企业参加。

  二、办公会议内容:研究、布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要工作或重要活动;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听取承担消费维权职责的有关部门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的报告;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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