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对公职人员在社会团体中任职的监督;
3.负责对民间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监督;
4.负责对民间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批;
5.负责对民间组织举办国内外重大活动和宣传报道前的审查;
6.负责落实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对民间组织财务运作进行日常监管;
7、负责民间组织的党建工作;
8.负责民间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9.负责监督、指导民间组织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10.负责指导民间组织在注销前开展清算工作,清理债权债务,监督处理民间组织剩余财产;
11.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五、采取措施,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一)提高对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对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决就业、满足人民群众各种物质文化需要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一项不可缺少的任务。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从讲政治求稳定的角度出发,切实把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提上重要的位置,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立足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部门合力,认真做好民间组织的各项管理工作,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加强对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成立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县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民政局、公安局、农牧林业局、文化体育局、教育局、卫生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水务局、科技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间组织重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组织重大民间组织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二是建立民间组织管理联络员制度。市、县各有关部门应指定具体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民间组织的日常管理和信息通报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也要明确人员,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民间组织监督检查和执法。
(三)落实民间组织各项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实行政会分离,协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办事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党政机关现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规范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等各类活动,凡以民间组织名义主办、协办或承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后方能开展。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年检工作,制定标准,严格审查,使年检成为规范民间组织活动、强化民间组织退出机制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