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登记程序。
具备成立登记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可直接向市、县(区)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镇(街道)、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免予公告。申请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住所使用权证明;
(4)章程草案;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四)其他民间组织。
成立各类专业性、联谊性和学术性的社会团体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市、县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四、明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我市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县民政局,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民间组织成立及变更、注销有关事项的登记;
2.负责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3.负责民间组织设立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备案;
4.负责民间组织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
5.负责民间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各项制度建设情况备案;
6.负责监督社会团体成立和换届选举;
7.负责对民间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开展重大国内外活动审核备案;
8.负责对有关民间组织成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等情况进行公告;
9.负责组织对民间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
10.负责查处民间组织违法活动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二)市、县党委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经市、县政府授权的组织是市、县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镇(乡)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是协会所在县(市、区)相应的有关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协会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对民间组织成立和变更登记前的业务范围、注册(开办)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活动地域、章程等事项的初审以及对申请单位是否属非营利性(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核准并指导民间组织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