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区群众参与面广、具有群众基础的社区文化体育类民间组织(如社区书法协会、社区舞蹈协会等);
(4)有利于促进社区居民就业的民间组织(如社区居民再就业培训中心等)。
3.成立社区民间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规范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市、县)+镇(街道)+村(社区)+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如(中卫市* * 镇* *社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市、区)+镇(街道)+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中卫市* *镇* *社区服务中心);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30个以上的会员);
(4)社区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登记程序: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民间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直接向市、县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申请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以社区民间组织名称为户名的银行存款证明;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发起人或举办者的基本情况;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7)章程草案;
(8)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申请表。
对村(居)民组成的社会团体,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报市、县民政部门备案,先进行培育,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登记,也可引导同类型组织联合成立镇(街道)范围内的社会团体。
(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1.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对象为县(市、区)、镇(街道)、村三级区域内,由农民或与农、林、渔、水利、科技等领域相关的单位、个人自愿组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非营利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2.成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4)县(区)级协会有50个以上会员,镇(街道)级协会有40个以上会员,村级协会有30个以上会员;
(5)县(区)、镇(街道)、村级协会注册资金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和1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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