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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3)社区群众参与面广、具有群众基础的社区文化体育类民间组织(如社区书法协会、社区舞蹈协会等);
  (4)有利于促进社区居民就业的民间组织(如社区居民再就业培训中心等)。
  3.成立社区民间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规范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市、县)+镇(街道)+村(社区)+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如(中卫市* * 镇* *社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市、区)+镇(街道)+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中卫市* *镇* *社区服务中心);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30个以上的会员);
  (4)社区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登记程序: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民间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直接向市、县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申请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以社区民间组织名称为户名的银行存款证明;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发起人或举办者的基本情况;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7)章程草案;
  (8)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申请表。
  对村(居)民组成的社会团体,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报市、县民政部门备案,先进行培育,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登记,也可引导同类型组织联合成立镇(街道)范围内的社会团体。
  (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1.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对象为县(市、区)、镇(街道)、村三级区域内,由农民或与农、林、渔、水利、科技等领域相关的单位、个人自愿组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非营利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2.成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4)县(区)级协会有50个以上会员,镇(街道)级协会有40个以上会员,村级协会有30个以上会员;
  (5)县(区)、镇(街道)、村级协会注册资金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和1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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