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协会。
1.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成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但名称不得相同。
2.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申请入会;
(2)有规范的名称,标明所属的行业和活动地域;
(3)有固定的住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行业协会成立登记的程序。
(1)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市、县民政局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①申请书;
②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
③章程草案。
(2)发起人在接到市、县民政局准予筹备的决定后,应当在1个月内,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并在取得市、县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筹备大会。筹备大会结束后15日内向市、县民政局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书;
②协会章程;
③验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
④筹备大会的会议纪要;
⑤会员、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名册;
⑥其他相关材料。
行业协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二)社区民间组织。
1.社区民间组织是指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社区居民自愿成立或参加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服务性的民间组织。社区民间组织具备以下特征:
(1)由社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自愿成立、自愿参加;
(2)活动地域仅限于本镇(街道、社区、村)范围内;
(3)以服务社区居民,促进社区发展为宗旨;
(4)有完善的组织机构、章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完善的议事、办事制度;
(5)属非营利性组织。
2.我市主要培育发展以下社区民间组织:
(1)有利于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社区公益慈善类民间组织(如社区义务工作者协会、社区青年志愿者协会、义务工作站、社区慈善福利协会等);
(2)与社区居民密切相关、服务于社区群众的民间组织(如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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