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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2008年4月)

  为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引导其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为依据,按照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将全市民间组织纳入依法登记和规范管理的轨道,逐步建立和完善管理体系,规范活动、 积极引导,充分发挥各类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和谐中卫作出贡献。
  二、民间组织登记的范围
  (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对象。
  1.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一般分为行业性、专业性、联谊性、学术性和基金会五大类,通常以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等命名。
  2.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劳动、民政及社会中介等行业。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登记范围。
  三、依法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其他民间组织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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