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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央在陕企业公安机构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央在陕企业公安机构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第二批中央在陕企业公安机构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紧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五日

第二批中央在陕企业公安机构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和中央编办《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公安、法院、检察院机构移交地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103号)精神,圆满完成第二批中央在陕企业公安机构移交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保障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按照2005年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决定,移交工作由省第二批中央在陕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移交领导小组领导,省国资委、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部门配合。省公安厅具体负责协调第二批中央在陕企业公安机构移交工作。有关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抓好此项工作。

  三、移交原则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按照属地管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和总体部署、分批实施、平稳过渡的要求进行。

  四、移交范围

  国办发〔2005〕4号文件明确的、中央编办列入范围的61个中央在陕企业公安机构(2003年底前在册在岗)以及2004年以后按正常程序和规定条件招录的人员,其他机构及人员不列入移交范围。

  五、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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