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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补植补造,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退耕还林工程在我市规模大、范围广,由于干旱等自然因素和人畜损坏等人为因素影响,每年需有一定数量的面积进行补植补造,才能确保退耕还林面积不减、质量达标,从根本上巩固好退耕还林成果。为此,要求各县(市、区)一要对小班造林保存率低于40%以下的,要按照原设计的地块、面积、密度、树种进行重新造林,并保证当年造林保存率达85%以上;对小班保存率在41%-84%的,按照原设计的地块、面积、密度、树种进行补植,确保当年全部合格。二要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要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将补植补造任务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特别是要将坡耕地造林补植补造任务落实到户;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按照各自的补植补造任务,积极落实劳力、苗木,严格落实工程技术措施,采取多种形式,保证补植补造数量和质量。三要严把苗木供应和苗木栽植关。要杜绝关系苗、人情苗,防止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现象发生;要就近调苗,栽植适合本地环境的树木,提高树木的成活率;要做到苗木运输随起随运随栽植,栽植时严格栽植密度,保证苗木株数,确保栽一株、活一株。四要严格加强退耕林地管理。严禁不经批准随意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凡纳入国家计划并已实施的退耕还林地要及时颁发林权证,土地部门要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变更手续,依法纳入林地管理。确因基本建设需要征占用的要做到“占一补一”,并要履行变更作业设计手续,报省、市退耕办批准后,异地就近安排补充相同面积的退耕地重新造林,确保退耕地面积不减。征占用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林地补偿外,还应补偿国家已兑现给退耕农户的粮款补助用于异地退耕地造林的补助。对擅自毁林复垦和随意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四、严格信访查处,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退耕还林方面群众信访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一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退耕还林问题,及时将各种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二要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将涉及因干群矛盾引起的案件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作为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决不姑息包庇。三是要建立信访回访查处制度。县、乡两级政府是信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专人办理退耕还林群众来信来访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一般案件自接访或上级批转之日起,30日内工作人员要给上访人作出答复,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退耕办。对于重复上访,久拖不决案件将由市纪委组织专人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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