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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我市退耕还林工程自2000年试点以来,已完成383.1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110.5万亩,荒山荒地造林261.7万亩,封山育林10.9万亩。为了切实巩固我市退耕还林成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不断完善工程措施,稳步推进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检查验收,提高退耕还林质量

  确保工程造林面积真实、质量合格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是政策兑现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把关,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县(市、区)在开展县级检查验收时,一要确保对退耕地造林、荒山荒地造林、封山育林的面积和质量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具体落实到小班、地块和每一个退耕农户,做到地块、面积、质量、补助全部落实。二要认真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要组织业务素质高、原则性强的人员组成退耕还林工作验收组,对退耕还林工程进行认真的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确保验收的质量。不准未经县级自查或只进行县级抽查即兑现粮款的现象发生。

  二、严格兑现程序,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要坚持公示制度。每年政策兑现前,林业部门要将验收标准、验收结果、补助政策、兑现情况等张榜公示,公示期10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合格证”,交由资金兑现部门,将补助兑现给农户。要加大政策兑现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克扣冒领等违规行为;要加快退耕还林直补资金兑现进度,合格一批兑现一批,减少资金滞留时间;严禁挤占挪用、搭车收费、随意抵扣、变相兑付等行为;严禁村、组代签代领,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及时到位。同时按造林设计密度计算,当年成活率达85%以上、三年保存率达80%以上,可兑现粮款补助;当年成活率41%-84%和三年保存率41%-79%的,经补植合格后,再兑现补助;当年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两个指标低于40%,暂不兑现补助,要尽快组织补植完善达到标准后方可兑现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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