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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关于加强赴台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关于加强赴台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吕梁市关于加强赴台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吕梁市关于加强赴台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促进我市涉台交流和经贸活动的健康开展,规范我市赴台程序,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大陆公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台办办理赴台手续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吕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台办)负责本市申请赴台的审查、立项、报批、备案等各项工作。

  二、凡个人或团体因经贸、文化、教育、学术、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宗教等项交流,以及参观、访问、考察、采访、举办展览等,需要进入台湾的,均需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立项

  1、凡被邀请赴台参加上述有关交流活动的个人或团组,应持台方机构或个人发来的邀请书,向市台办提出申请,填写“因公赴台项目立项申请表”,公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台办审核。副县级干部由对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批准;县级领导干部按党委、政府序列分别由市委书记、市长审核批准。市领导赴台由市委批准。非公职人员(无挂靠、无主管的经济机构人员和民间工商业者和经济机构人员,台(外)商投资企业所聘我方人员)接到台方《台湾地区旅行证》后,由所在单位向市台办上报赴台请示。

  2、随中央、省及其他跨地区团组的赴台人员,应向市台办书面办理赴台确认文件。副县级干部需提供市对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示件;县级领导干部需提供市委书记、市长批示件;市领导需提供市委批准意见。

  3、申请立项需报送下列材料:台方邀请书;台方邀请人或邀请机构的背景和资信情况;在台主要活动日程安排;被邀请人详细名单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二)报批

  1、被邀请人或单位接到台办同意立项的批复后,即可通知台方办理入台手续,并将办妥的入台证件送达被邀请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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