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策并举,取得实效
各级农村信用社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各县(市、区)清收不良贷款领导组要经常了解、督促清收进度,加大考核力度,明确措施,分类指导,多策并举,为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开通“绿色通道”。
(一)责任清收
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晋办发〔2005〕2号)精神,限期清收,对逾期不还的国家公职人员要果断采取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五不”措施,必要时可以停职、停薪、停岗。对恶意赖、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赖债户、钉子户,要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给予严厉打击。信用联社、财政、公安、税务、工商等各主管部门要率先垂范,在本系统内部先予清理,并将情况予以公示。各级新闻媒体对清理拖欠贷款工作要积极配合。
(二)重组盘活清收
1、各县(市、区)政府,在对关停改制、转产和拍卖破产企业的工作中,对于涉及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企业,必须由涉贷信用社参与企业拍卖和清算的全过程,对于拍卖企业所得资金,在交付职工养老金等费用的基础上,要按照规定程序,优先清理信用社的贷款。对乡村煤矿的整合、承包要及时落实债务,必要时可申请办理以借新还旧方式落实贷款,但前提必须是借款主体合法,担保人条件不变或高于原条件,先结清利息,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原贷款责任人清收责任不变,以防贷款悬空。
2、对于各类关、停、并、转企业,本着“尊重历史、着眼长远、加快处置、减少损失、求同存异”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帮助落实债务,保全贷款。同时,对于确实无法偿还贷款的企业,社企、社政之间要充分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将其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予以处置的方法盘活贷款。
3、对于乡村集体贷款,要依照有关规定,可采取先落实到当地有经济实力的乡办、村办企业,然后逐步清收的办法;也可采取置换农村部分土地使用权及荒山、荒滩、荒地承包费的办法进行清收;或者采取与林业部门申请置换有可采伐林木收益权等方法进行清收。
4、对因撤乡并镇,移民并村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原有乡村及其经济实体帐户内的不良贷款本息,要由现辖行政区划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归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务必提高认识,切实加大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归还力度,对于一时难以归还的,要同信用社充分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分批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