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巴府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7]17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一项重要的扶持政策,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市委二届九次全会、市二届三次人代会的重要体现。为此,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站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的高度,重视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协调督查力度,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人行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协调小组,负责对这项工作实施协调和督查,探索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到位和贷款发放、管理、回收等情况与拨付再就业资金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探索建立创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全面落实,让更多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享受到这一惠民扶持政策。
二、进一步明确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一是城镇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其自筹资金不足的;二是新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三是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