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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十三条意见


  十、积极实施法律援助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实施《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效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工作条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逐年提高投入标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积极实施廉租住房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关心和帮助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县市要在2008年底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一定比例相结合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机制。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将不得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基金,落实廉租房建设、管理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方式。要优先安排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组织新建一批小套型住房,收购改造一批旧住房,以实物配租的方式,救助一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等方式,保障一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力争2-3年内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实现应保尽保。要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申请、公示、轮候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系统,完善退出机制。

  十二、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要着眼于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制定或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要合理确定救助方式、救助数额,注意协调安排有关社会专项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衔接配套,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要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要积极探索现金、实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各级民政部门不能以实行城乡低保而取代临时救助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合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不断加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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