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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十三条意见


  三、加快救灾应急体系建设

  我市是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地区,搞好灾害应急救助,确保灾民基本生产生活尤为重要。市、县两级要在不断提升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提出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系统的要求,到2008年底,力争建成1个市级、12个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市、县两级每年都必须安排足额的救灾应急资金以及救灾物资和仓储设施、设备费用等救灾应急所需,并根据财力,逐年加大救灾应急投入。有条件的县市可建立突发性公共事件基金,为救灾应急提供资金保障。

  四、切实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要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并随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人数的变化及时调整财政预算,除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确保按标施保。各级政府要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作为重点扶持项目,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制定完善当地“十一五”期间总体目标和项目逐年实施方案,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市、县两级彩票公益金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配套民政部“霞光计划”的实施。要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每个县(市、区)有3-5所有一定规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较大乡(镇)有一所设施功能较好的敬老院。全市五保供养集中率达到30%以上。同时,要加快城市福利院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每个县(市、区)有1-2所城市福利院,提高城镇“三无”(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对象集中供养率和他们的生活待遇。

  五、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民政、财政、编制、公安、卫生、建设、交通等部门要确实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切实将“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区域合作、救助管理站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首先在临县、交城、柳林、汾阳、孝义设立救助管理站,增加全额事业编制人员,并优先从县财政供养人员中调剂解决。要依托救助管理站设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建立健全以救助站为主体的县域分管、上下协同、方便快捷的救助管理机构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大救助管理经费的投入,确保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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