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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十三条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十三条意见
(吕政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党的十七大把关注和解决民生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目标,明确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具体措施。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好生产生活问题,根据中央、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完善城市低保制度

  城市低保在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动态管理。要研究和改进核查核算方法,科学合理核定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既要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又要将收入已高出保障标准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每季度至少复核一次,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二是进一步落实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低保对象能够足额、快捷、安全领到低保金。三是积极推进“分类施保”。对有大病重病、严重残疾及子女上学、单亲等家庭,发放低保金时要给予重点照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规定比例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根据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适时提高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同时还要根据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物价上涨较快的时期,对低保对象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确保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我市农村低保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当前重点是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抓好实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明确救助范围。农村低保标准的制定,原则上不能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确保将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农村特困人口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已纳入低保范围的农村特困居民年人均补差标准不得低于432元,从2007年11月起执行。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工作制度,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操作,并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每年至少一次)。农村低保金至少要做到按季发放,今年全市都要实现社会化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严格按晋财社[2007]118号文件要求,“从2007年起,地方财政负担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3:3的比例负担,有条件的县可加大负担比例,提高低保对象的实际补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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