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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建[2007]244号)


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
  为了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的创建工作,加强节能省地型示范项目的建设,发挥示范项目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本市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现将《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
  一、目的
  为了推进上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建设,落实住宅领域节能降耗指标,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以下简称“四高”优秀小区)推进工作,提高住宅的综合性能、科技含量,降低资源能源的消耗,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 〔2005〕26号)和《上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管理部门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推进“四高”优秀小区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三、管理程序
  (一)项目储备。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开发企业在规划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查阶段的住宅项目,列入“四高”优秀小区创建项目储备范围,并将创建要求告知开发企业,帮助其完善建设方案,引导其参与创建活动。
  (二)创建申报。开发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创建申请表;
  2、包括下列材料的创建工作计划(建设方案):
  (1)小区规划设计特点及总平面图、主要技术指标;
  (2)住宅建筑及房型设计特点、主要立面和房型平面图;
  (3)依据评分考核表内容,简要说明“四新”成果集成应用情况、节能降耗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三)评审上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创建工作计划(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后列为“四高”优秀小区创建项目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开发企业签订创建责任书,并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市房地资源局根据上报项目,编制本市年度创建项目汇总表。
  (四)中期检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创建项目中期检查制度,在施工阶段对创建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对照创建要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为开发企业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开发企业修改建设方案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建设方案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企业不按照创建要求建设并不予改正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创建项目,并报市房地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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