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为了统一口径管理、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要统一非税收入资金划解渠道。市县各级收费管理局及时汇集各项收入后,依照各类资金的性质统一进行划解,属于预算内的分级划入国库;属于预算外的分级缴入财政专户。划拨情况要及时上报同级财政,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十)按照我市创优发展环境、扩大开放引进的发展战略要求,要继续坚持集中收费管理制度。市县收费管理局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点搞好“两区”开发项目的集中收费管理工作,对于纳入集中缴费的企业要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实际缴纳规费的比重,逐年调整集中缴费企业名单,上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对于纳入集中缴费管理的重点企业,所有收费项目一律实行集中缴费,财政、物价、收费管理部门要将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向社会公示、向企业公开、向部门通报。缴费要按照执收部门核定、收费管理部门审查、同级政府批准下达缴费计划后,企业主动缴入收费大厅非税收入专户的办法予以规范,各执收执法单位要配合收费管理部门完善各项管理和服务。
(十二)要按照依法行政、公正透明、收缴分离、治乱减负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企业集中缴费制度,继续清理纠正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规定和政策,坚持管理与征收并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探索建立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企业集中缴费管理制度。同时要通过大力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缴费义务人主动缴费的意识。
三、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建立源头防控、以票管收的有效工作机制
(十三)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部门,各级收费管理局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搞好票据的核销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财政局统管、收费管理局专管的原则,建立起财政局对收费管理局、收费管理局对各用票单位的管理制度,坚持由一个出口发放票据,做到以票管收、以票控费。
(十四)继续贯彻实施《忻州市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票据实行“分次限量、审旧领新”的购领制度,用票单位应按照票据购领程序和规定领用票据。各执收单位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定期向收费管理局报告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收费管理局要建立票据监督稽查和年检管理制度,保证票据的规范管理。
(十五)各级收费管理局要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建立专人、专柜、专库管理制度,确保票据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