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①表中指标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它功能用地。
②用地面积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但不含兼起绿化隔离作用的市政绿地和园林用地。
③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
④对于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路上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
⑤以上规模类型Ⅱ、Ⅲ、Ⅳ的设计运转量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含上限值。
5.5 处理设施工程
5.5.1 垃圾填埋场
新建填埋场的库容系数不宜小于15 m
3/m
2。
5.5.2 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厂用地见表5.5.2。
垃圾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 5.5.2
类型 | 日处理能力(t/d) | 用地指标(m2) |
Ⅰ类 | 1200~2000 | 40000~60000 |
Ⅱ类 | 600~1200 | 30000~40000 |
注:①对于大于2000 t/d特大型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其超出部分建设用地面积按30 m
2 /t·d递增计算。
②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③本指标不含绿地面积。
5.5.3 垃圾综合处理厂
垃圾综合处理厂用地指标主要是指堆肥工艺。用地指标见表5.5.3。
垃圾综合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5.5.3
类型 | 日处理能力(t/d) | 用地指标(m2) |
超Ⅰ类 | ≥600 | 50000~80000 |
Ⅰ类 | 300~600 | 35000~50000 |
Ⅱ类 | 150~300 | 25000~35000 |
注:①表中面积指标不包含综合利用产品深加工处理、残余物处理用地面积。
②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③本指标不含绿地面积。
④如果综合处理厂包含超过一种处理工艺,则其建设用地指标可以酌情增加。
5.5.4 粪便预处理厂
粪便预处理厂用地面积为6~10 m
2/t。
5.5.5 餐厨垃圾处理厂
餐厨垃圾处理厂用地面积参照垃圾综合处理厂用地指标确定。
5.6 专用设施工程
5.6.1 环卫作息场所
1. 环卫作息场所用地指标见表5.6.1。
环卫作息场所用地指标表 表5.6.1
作息场设置数(个/万人) | 每座建筑面积(m2) | 每处空地面积(m2/作息工人) |
1/2.5 | 60~80 | 20 |
2. 环境卫生作息场所宜与公共厕所、小型压缩收集站等环卫设施合建。
5.6.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见表5.6.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表 表5.6.2
人口数 | 设置数 | 用地规模(m2) | 建筑面积
(m2) | 修理工棚面积(m2) |
4~6万人 | 1 | 1240~1860 | 640~960 | 480~720 |
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宜与其他城市管理机构用房合建。
5.6.3 环卫专用停车场
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超过150m
2。
5.6.4 水域保洁作业管理基地
1. 域保洁作业基地按14km/座的密度设置,岸线长度按150~180m布置,陆上用地面积按1000~1200m
2控制,并应设生产和生活用房。2. 水域保洁管理基地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使用岸线每处按120~150m布置,陆上用地面积按1000~1200m
2控制。
第六章 消防工程
6.1 总则
6.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消防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消防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6.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6.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消防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6.1.4 消防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6.1.5 消防站建设用地指标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支队部和消防综合训练基地5类。
6.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6.2 消防站
6.2.1 消防站的建设用地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场地面积确定。
6.2.2 消防站建设用地指标见表6.2.2。
消防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6.2.2
序号 | 消防站类别 | 建设用地指标(m2) |
市区 | 郊区 |
1 | 一级普通消防站 | 3000~3600 | 3500~4800 |
2 | 二级普通消防站 | 2400~2800 | - |
3 | 特勤消防站 | 4900~6300 |
4 | 支队部 | 3000~4000 |
5 | 消防综合训练基地 | 133200 |
注:①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②消防站与支队部合建时,按两者用地指标之和的80%计。
第七章 水利泵闸工程
7.1 总则
7.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的水利泵闸工程建设用地的控制。
7.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7.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水利泵闸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中应尽可能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7.1.4 在具体设计中,水利泵、闸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7.1.5 泵闸合建工程根据泵站和水闸的具体规模,以相对较大的用地指标为控制基准。
7.1.6 黄浦江规划河口建闸等特大型泵、闸工程(闸门总宽超过60m,泵站总流量超过100m
3/s)的用地指标参照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7.1.7 水利泵闸工程建设用地分为水利水闸工程和水利泵站工程两大类。
7.1.8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7.2 水闸工程
7.2.1 本市水利水闸工程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沿黄浦江、长江、杭州湾一线防汛战线的水闸工程,包括蕰藻浜、淀浦河等河口闸下段各支流河口水闸工程;
二类:一类工程外,水闸闸门总宽大于等于5 m的水闸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