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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卫工程 5.1 总则5.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环卫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环卫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5.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5.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环卫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5.1.4 环卫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5.1.5环卫工程建设用地分为公共设施工程、收费设施工程、转运设施工程、处理设施工程和专用设施工程五大类。 5.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5.2 公共设施工程 5.2.1 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用地指标见表5.2.1。 公共厕所用地指标表 表5.2.1
注:① 新建公共厕所应考虑与环卫作息场所合建。 ② 新建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宜大于5.0m,并可设置绿化隔离带。 5.2.2 垃圾容器间 垃圾容器间的服务半径宜小于70m。 5.3 收集设施工程 5.3.1 小型压缩收集站 小型压缩收集站用地指标见表5.3.1。 小型压缩收集站用地指标表 表5.3.1
注:①以上用地面积不包含绿化隔离带用地和垃圾分类作业用地。 ②超过上述处理能力的小型压缩收集站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考虑。 5.3.2 气力收集系统收集站 气力收集系统收集站用地指标见表5.3.2。 气力收集系统收集站用地指标表 表5.3.2
5.4 转运设施工程 5.4.1 垃圾(粪便)码头 1. 码头岸线长度为设计船型长度加富裕宽度或者设计并靠船舶的总长度加富裕宽度之和。富裕宽度按表5.4.1确定。 富裕宽度确定参数表 表5.4.1
注:B为设计船型宽度。 2. 垃圾(粪便)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15~20m2的陆上作业场地,周边还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m的绿化隔离带。 3. 采用集装箱中转运输的垃圾码头,若需要附设垃圾压缩装箱功能的,其作业用地参照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5.4.2 垃圾转运站 垃圾转运站用地见表5.4.2。 垃圾转运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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