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7]5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批项目、核土地”制度,加强本市基础设施用地规模管理,着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作为本市基础设施建设“批项目、核土地”的依据。本指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单位如对本试行指标有建议或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房地资源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给水工程
1.1 总则
1.2 净水厂
1.3 给水泵站
第二章 排水工程
2.1 总则
2.2 污水处理厂
2.3 污水泵站
2.4 雨水泵站
2.5 雨水调蓄池
2.6 通沟污泥转运站
2.7 管道养护人员工作场所
第三章 变电工程
3.1 总则
3.2 变电工程
第四章 燃气工程
4.1 总则
4.2 燃气工程
第五章 环卫工程
5.1 总则
5.2 公共设施工程
5.2.1 公共厕所
5.2.2 垃圾容器间
5.3 收集设施工程
5.3.1 小型压缩收集站
5.3.2 气力收集系统收集站
5.4 转运设施工程
5.4.1 垃圾(粪便)码头
5.4.2 垃圾转运站
5.5 处理设施工程
5.5.1 垃圾填埋场
5.5.2 垃圾焚烧厂
5.5.3 垃圾综合处理厂
5.5.4 粪便预处理厂
5.5.5 餐厨垃圾处理厂
5.6 专用设施工程
5.6.1 环卫作息场所
5.6.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5.6.3 环卫专用停车场
5.6.4 水域保洁作业管理基地
第六章 消防工程
6.1 总则
6.2 消防站
第七章 水利泵闸工程
7.1 总则
7.2 水闸工程
7.3 水利泵站工程
第八章 道路交通工程
8.1 总则
8.2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
8.2.1 城市道路
8.2.2 平面交叉口
8.2.3 管理设施
8.2.4 城市广场
8.2.5 城市公共停车场
8.2.6 公共加油站
8.2.7 互通式立交
8.3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
8.3.1 公交线路起讫站、枢纽站
8.3.2 停车场(库)
8.3.3 公交保养场
8.3.4 出租汽车营业站
8.3.5 公交修理厂
8.4 公路交通工程
8.4.1 公路红线
8.4.2 管理中心
8.4.3 服务区
8.4.4 收费设施
8.4.5 互通式立交
第九章 轨道交通工程
9.1 总则
9.2 车辆基地
9.3 车站
9.4 区间
9.5 控制中心
9.6 主变电所
第十章 铁路工程
10.1 总则
10.2 铁路工程
第一章 给水工程
1.1 总则
1.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给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给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1.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1.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给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1.4 给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1.1.5 给水工程建设用地包括净水厂和泵站的建设用地。
1.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1.2 净水厂
1.2.1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处理深度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
3/d)分为下列四类:
特大: 50~100
I类: 30~50
II类: 10~30
Ⅲ类: 5~10
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主要有以下工艺形式:
(1)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包括在常规处理中;
(2)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3)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碳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碳过滤等其他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4)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
1.2.2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碳过滤(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处理构筑物、供电及配电设施等。
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保安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1.2.3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2.3。
给水净水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1.2.3
序号 | 规 模(万m3/d) | 用地指标 [m2/(m3/d)] |
常规处理水厂 | 配水厂 | 预处理+常规处理水厂 | 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 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
1 | 特大(50~100) | ≤0.22 | ≤0.10 | ≤0.25 | ≤0.26 | ≤0.29 |
2 | I 类(30~50) | 0.28~0.22 | 0.15~0.10 | 0.31~0.25 | 0.33~0.26 | 0.36~0.29 |
3 | II 类(10~30) | 0.38~0.28 | 0.20~0.15 | 0.39~0.31 | 0.42~0.33 | 0.45~0.36 |
4 | Ⅲ 类(5~10) | 0.41~0.38 | 0.30~0.20 | 0.46~0.39 | 0.50~0.42 | 0.54~0.45 |
注:① 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用地,但未包括高浊度水预沉淀用地。
② 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③ 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一般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在下列情况下,限值可适当提高,但下列因素累计,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中限值的10%。
a. 在净水厂采取分期建设,当期建设时,部分生产、辅助生产和管理及生活设施按总规模实施的,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b. 在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和出水水质标准下,应积极采用高效水处理工艺,采用适宜的构筑物布置方式,降低用地指标,当采用平流式沉淀池时,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④ 预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⑤ 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碳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⑥ 表中除配水厂外,净水厂的控制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废水及排泥水处理的用地。
1.3 给水泵站
1.3.1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
3/d)分为下列三类:
I类:30~50
II类:10~30
Ⅲ类:5~10
1.3.2 给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1.3.3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3.3。
给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1.3.3
序号 | 规 模(万m3/d) | 用地指标[m2/(m3/d)] |
1 | I 类 (30~50) | 0.018~0.016 |
2 | II 类 (10~30) | 0.035~0.018 |
3 | Ⅲ 类 (5~10) | 0.05~0.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