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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晋中市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3、用于村民安置的住宅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的其它规费,按规定的下限收取或减半收取。
  (五)“城中村”改造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1、关于促进村改居劳动力就业问题
  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将村改居人员中男年满 16 周岁不满 60 周岁、女年满 16 周岁不满 55 周岁的劳动力,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对撤村建居后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村改居劳动力,可在初次就业时免费享受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城镇劳动力就业服务;经街道、社区公示,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以申领《就业失业证》;属于就业困难的人员,可免费享受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
  2、关于村改居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问题
  (1)凡已按国家规定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村改居劳动力,均应继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2)经批准实施综合改造的“城中村”村改居劳动力,凡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均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本人及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村改居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可以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正常缴费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后其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需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有关费用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的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并按月正常缴费且达到规定年限的,可在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为尽可能提高村改居劳动力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经村民会议决定,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还可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及市企业年金办法的规定执行。
  3、关于村改居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
  经村民会议决定,并由相关部门批准,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村改居人员(以下简称村改居养老人员)可以参加村改居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
  (1)参加村改居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应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10 年的生活费和 13 个月生活费标准的丧葬补助费。生活费按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 110% 确定。住院医疗费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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