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召集村民大会或股东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通过。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在村内公示。
3、“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明确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可以选择自行筹集资金改造建设“城中村”,也可以选择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投资改造建设“城中村”。采取自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可在符合“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村实际,自主确定和实施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采取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投资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房地产开发商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承受能力,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改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协商确定和实施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5、“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必须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手续。
6、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拆除房屋及其用地进行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分析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的依据。
7、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的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按照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规定程序申请复核、鉴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8、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的,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政策
1、“城中村”改造主体
(1)因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确定特殊区域内的“城中村”改建项目主体,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2)除上述区域外的以安置村民生活为主的“城中村”改建项目主体及改造方式、建设时序由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确定。但提倡“城中村”改造主体由村委会按规划要求和规定的招标程序自行组织实施;村委会也可以与具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实施。
(3)“城中村”改造区域内非村集体的经营、开发性项目,应通过土地公开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项目的建设单位。
2、“城中村”改造应按批准规划要求,以建制村或成片的村民居住点为单元进行整村或整片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