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不变的,对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经依法征收后,对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核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现有建设用地变为产业用地和新上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占用耕地的,根据有关程序报批后,按现行土地政策办理出让手续。
(3)开发用地。即补偿村民回迁房建设投入的开发用地。在保证产业用地的基础上,这部分用地按保留和回迁用地的1:1-1:1.5 的比例确定。土地供应按国家现行政策办理。
(4)储备用地。按规定满足保留和回迁住宅用地、产业用地、开发用地之后,剩余土地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统征储备。土地补偿费用按我市现行的补偿标准对改制后的经济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3、“城中村”土地处置的其它有关规定
(1)为了保障原村集体村民未来的正常生活和劳动就业,用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解决原村民劳动就业的产业用地,只能用于改制后的集体经济实体发展经济和原村民劳动就业,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原则上不得转让,但因实施城市规划的公益性事业用地除外。
(2)公益事业用地。按城市规划,政府占用原村集体土地用于市政设施及医疗教育等公共事业建设项目用地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学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公益性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供应,依法确认该公益性或事业性单位。
(3)“城中村”改造中回迁安置用房,原则上在其村集体用地范围内进行,可就地安置,也可异地安置。确需在村集体范围外进行安置的,可采取土地置换方式予以用地保障,也可用政府存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安置。
(4)产业用地和开发用地出让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用于村民回迁房建设费用、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的比例,由市财政部门确定。
(5)“城中村”改造中建设项目涉及公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按有关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等费用。
(三)“城中村”改造拆迁管理政策
1、依照市人民政府公告,转按国有土地管理的“城中村”,其拆迁管理以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