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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晋中市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③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合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和本村实际,确定区域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市场、幼儿园、中小学、文化活动室等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布局。
  ⑤提出劳动力再就业和社保、医保的建议。
  ⑥“城中村”改造应详细征求原村民的意见、并进行公布。
  (4)“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项目设计,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或项目设计要求。
  5、“城中村”改造中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严格执行住宅日照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城市分区规划的有关规定。
  6、“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进行。对未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村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土地、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房产登记手续。
  7、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手续,要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
  8、未列入改造范围的市区其它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用地,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办理手续。
  9、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二)“城中村”改造土地管理政策
  1、“城中村”改造土地原则
  “城中村”改造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并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结合。
  “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回迁用地和产业用地,确需利用农用地的,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进行改造建设。
  2、“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处置的主要方式
  (1)保留和回迁住宅用地。原村民自用的住宅用地,原则上划分为保留住宅用地及建设新居住区的回迁用地。新建居住区的回迁用地根据能够享受回迁安置房政策的户数和需建设回迁安置住户的总面积,以容积率1.5的标准测算,这部分用地经依法征收后,按经济适用房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
  (2)产业用地。即留给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解决原村民劳动就业的用地。这部分用地按改制后的经济实体中原村劳动力(含退休人员)计算,以人均80平方米核定,如现有产业用地面积之和未达到人均8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在村改造腾退土地和其它剩余土地中留足80平方米产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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