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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明确责任,严格执法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按照《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确定的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区域和部门工作责任,全面掌握本行政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已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重点是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工时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职工,拐骗劳动者或者利用非法职介骗取钱物、非法使用童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煤炭、安监、煤监部门要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入井人数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涉及卫生许可及农民工食宿标准等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部门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工资拖欠案件及时进行查处,并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考核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各类经营组织。
  民政部门要对残疾人就业特殊保护情况和流浪人员、严重智障伤残人员的收容救助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对各类企业的税务登记及计税工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配合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害职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按照职能划分和职责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疏漏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执法检查人员的责任。
  (四)全面排查,及时反馈
  各有关部门要为本行政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建立基本信息台帐,并按照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统计表(见附件)的内容逐项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建立起以基本信息数据收集、动态监管、失信惩戒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相关行为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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