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合同制消防员招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8〕1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合同制消防员招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阿坝州合同制消防员招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规范全州政府专职消防队合同制消防员的招用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川省消防条例》和《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制消防员,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用,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从事执勤灭火与抢险救援工作的合同制人员。
第二章 招用
第三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用,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阿坝州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四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用坚持公开、公平、合法、自愿、择优的原则。招用一般在每年年初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县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统一实行公开招考、合同制招用。招用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招用合同制消防员的条件为:20周岁至3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
第六条 组织实施招用时,应根据公安消防机构拟用工作的需要,提前15日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拟招用人员的岗位、条件,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做好招用人员的报名、审查、体检、考试等工作(体检、笔试标准由公安消防机构提供,面试由负责招用相关部门共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