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县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五日
县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5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土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5年签订一次。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生态退耕和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标准是:
(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每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