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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研究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统筹规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落实部门职责。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办法,做好制度实施、综合协调与业务管理工作。财政、卫生、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独立的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三)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到每个居民的切身利益,要加强舆论宣传,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普及医疗保险政策、知识,使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界能够真正理解和支持这项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积极参与、主动参保。要做好方案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启动、稳步运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谷春立 市长

  常务副组长:刘桂香 副市长

        王忠哲 副市长

  副组长:马晓平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巴福荣 市卫生局局长

        韩 义 市财政局副局长

  组 员:段 冶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关永红 市卫生局副局长

      宫毅涛 市民政局副局长

      马金杰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副书记

      宋国春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贵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回光文 市社会保险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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